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对方欠钱不还,可以直接从他家中搬东西吗?
时间:2023-1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

小李从小王手里借了三万块钱,俩人约好一年后还钱,可是都两年了,小李还是不还钱。每次小王找小李要钱,小李都说手上没钱。一怒之下,小王冲进小李的家里,将电视、电脑等物品搬走用于抵债。小王这么做可以吗?

以案说法

不可以。虽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这个前提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直接闯入他人家里搬东西涉嫌刑事犯罪。


抚检新闻   更多>>
·检察+妇联,维护“她”权益
·检察日报丨持续释放公益诉讼检察制...
·蒲公英女团携手县妇联开展巾帼普法...
·【蒲公英普法】抚松检察走进新屯子...
·蒲公英普法|走进偏远山村,实现未成...
检察文化   更多>>
·摄影作品——晴空
·当杏花遇到落雪
·一张照片背后的故事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举办退休干部荣誉...
·你评我说·检察官看《第二十条》
以案说法   更多>>
·以案说法|向同一个人借多笔钱,先...
·以案说法|房子到期想续租,承租人...
·以案说法|家住一层,要交电梯养护...
·以案说法|找中介看房顾客却“跳单...
·以案说法|居住权如何保障“以房养...
版权所有: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长白大街东横二路北 邮编:134504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吉公网安备 2206210200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