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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捕案件要有后续监督机制
时间:2019-03-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将不批准逮捕区分为三种情形:因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捕的,以及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而不批准逮捕的。为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笔者仅就存疑不捕情形作些探讨,就相关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不捕存疑案件及时报备机制。一是强制措施适用、变更情况报备。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存疑不批捕案件,应当在收到不捕决定书24小时之内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并于释放后三日内将释放、是否变更强制措施及变更强制措施的类型报备检察机关。二是补充侦查情况报备。案件存疑不捕后应按检察机关列举的补充侦查意见进行补充侦查,符合逮捕条件的,重新报捕;如不能完成补充侦查要求的,在履行了经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在不捕决定作出后二个月届满前七日向检察机关报备,后每两个月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检察机关报备。三是案件处理意见报备。案件存疑不捕后公安机关作出最终处理结果,如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撤销案件的,在决定作出三日内报备检察机关。

 

  建立不捕存疑案件同步审查机制。案件存疑不捕后,对公安机关未及时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公安机关执行。如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已补充侦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报捕,如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的,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作其他处理。

 

  建立存疑不捕案件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动态跟踪制度。由承办人对个案跟踪,并由内勤建立存疑不捕案件跟踪监督台账,案件进展情况由承办人及时通知内勤,内勤则定期督促承办人履行监督职责,从而加强案件监督的及时跟踪、督促。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存疑不捕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特别是对可能引发信访的案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同时可引入公开听证、人民监督员评议程序。三是建立内部之间强化沟通衔接机制。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建立“信息报备”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存疑不捕决定的同时,将补充侦查意见报备公诉部门,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公诉部门对照补充侦查意见认真核对,避免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到位。与控告申诉部门建立案件信息风险评估制度,共同制定风险预案、对策,消除因不捕引起的不良影响。与反贪、反渎部门建立线索移交制度,使侦查监督和查办职务犯罪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建立及时介入侦查机制。根据公安机关报备情况,主动介入或者由公安机关邀请介入引导侦查,最大限度地实现动态监督。此外,与公安机关商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对存疑不捕案件的个案、类案、侦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共同促进执法规范,增强监督实效。

 

  建立完善的监督执行机制。通过与公安机关会签文件的形式,对存疑不捕案件监督的内容、方式、程序作出规定,一方面使监督有据可依,另一方面使监督日常化、规范化,便于操作,防止出现随意监督、随意处理的情形。

 

  建立监督调查处理机制。对于监督中发现怠于补充侦查、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等现象背后可能存在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启动监督调查程序,视情节移交反贪、反渎部门进行查处。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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