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检察部业务流程
刑执:
一、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派驻检察机构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收押和出所检察
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对看守所收押管理活动进行日常检察。
三、羁押期限检察
1、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机构应当对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进行日常检察。
2、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纠正超期羁押
四、留所服刑检察
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对看守所留所服刑活动及时进行监督。
五、减刑、假释检察
1、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
2、派驻检察机构自收到刑罚执行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假释材料之日起,应当指定承办人进行审查。其中,属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重点人员的减刑、假释材料应进行重点审查。
六、暂予监外执行检察
七、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
八、监管活动检察
九、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
十、纠正违法
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人员发现监管机关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对事实清楚、定性明确的轻微违法情况,应当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收集相关证据。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向派驻检察机构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并填写
十一、羁押必要性审查
十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工作
控申:
一、控告申诉办理流程
对于人民群众通过信、访、网、电等途径进行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不属于管辖范围的直接答复,属于管辖范围的按照受理——分流——督办催办——程序性回复的流程办理。
二、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流程
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属于不服不起诉决定等必须立案复查的,直接移送本院相关刑事检察部门立案复查;属于其他情形的,审查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处理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应当维持的,做出审查结案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认为原处理决定或者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需要立案复查的,移送本院相关刑事检察部门继续审查办理。
三、国家赔偿工作流程
对于国家赔偿申请、复议申请、国家赔偿监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作出决定——制作法律文书——送达申请人——结案;对于国家赔偿执行申请进行审查——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接收财政部门拨付的赔偿金——支付赔偿金——结案。
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流程
审查救助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救助决定——履行报批程序——发放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