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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检察部业务流程
时间:2024-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检察部业务流程

  一、立案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侦查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

  1.一审

  2.二审

未检工作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不宜分案办理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案件审查批捕、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

  在检察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帮教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检察机关参与针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宣传工作;

承办应当由市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上诉等工作,出庭履行职务对全市羁押涉罪未成年人监管场所进行监督。

  工作流程

  一、审查逮捕

  1.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审查案卷材料、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的附理由说明书)并向公安机关送达。

  2.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提出复议——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3.公安机关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二、审查起诉

  受理——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法律援助等——审查起诉过程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听取相关方意见——审查终结作出决定(事实不清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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