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应该归谁?
时间:2022-10-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现,小区电梯内部被物业公司租给了某广告公司刊登广告使用,物业公司却未将电梯广告费用进行公示,也未向业主进行分配。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收取的广告费用不透明,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返还电梯广告收益吗?

以案说法

可以。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抚检新闻   更多>>
·绷紧“安全弦” 筑牢“防火墙” —...
·检察+妇联,维护“她”权益
·检察日报丨持续释放公益诉讼检察制...
·蒲公英女团携手县妇联开展巾帼普法...
·【蒲公英普法】抚松检察走进新屯子...
检察文化   更多>>
·摄影作品——日落参乡
·摄影作品——晴空
·当杏花遇到落雪
·一张照片背后的故事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举办退休干部荣誉...
以案说法   更多>>
·以案说法|公益捐款后,可以反悔把...
·以案说法|向同一个人借多笔钱,先...
·以案说法|房子到期想续租,承租人...
·以案说法|家住一层,要交电梯养护...
·以案说法|找中介看房顾客却“跳单...
版权所有: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长白大街东横二路北 邮编:134504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吉公网安备 22062102000184号